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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尔 2009-06-06 08:59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慢将被问责

      对未能按时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县区,市政府将依照情况对其实施问责,严重超时的县区,其政府主要领导作检讨,甚至将被列为环保“不合格”单位。近日,市政府出台问责措施,以促各县区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问责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09年底前要完成1间以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任务,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65%以上。项目建设时限为,5月20日前动工建设,年底前建成并通水试运行,2010年3月通过环保验收。

    根据《通知》要求,具体任务是:各县区要建立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跟踪服务制度,确保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加快管网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运行1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75%;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及时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市政府根据原工作部署,每15天检查通报一次。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省、市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要求,全力以赴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建设后的管理服务工作,确保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对建设进度缓慢的县区,市政府将实行问责。

    问责将分四种方式:对超过要求时间未完成任务者,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超时1个月未完成任务县区,其政府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超时2个月的,将给予黄牌警告和通报批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检讨;超时3个月的,在新闻媒体曝光,并实行项目限批,该县区当年环保方面考核列为“不合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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