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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沉浮 2012-11-08 20:03

河源市农业局个别领导以下属单位名义借款炒地(转)


河源市农业局个别领导以下属单位名义借款炒地、发了大财后却对被借款人赖账

尊敬的各有关新闻媒体:

我名黄俊强,是河源市龙川县的一名普通百姓。

1992年9月14日,河源市农业局属下的市种子公司向我借款人民币12万元整,约定月息为2.5%,同日,我向市种子公司交付借款12万元整。市种子公司收到我等在内的借款和部分职工交付的集资款后,当即统一集中交付给市农业局公然违反中央的有关规定用于淡水炒地。赢利达千万元。河源市农业局的个别领导更是赚得个肚满肠肥。据有关人员透露,市农业局个别领导拿得最多的有高达百万元之巨的分红。(如果对其查账调查,可能远远还不止这个数)而对一般参与集资的干部职工,河源市农业局却借口种子公司已倒闭、仅退还了部分人的集资款本金和少得可怜的利息,能证实以上事实的依据有(附后):1、河源市种子公司向本人出具的借条,证明市种子公司向我借款人民币12万元及约定利息的事实;2、时任市农业局局长的陈荣卓书面出具的二封信函,一封承认了当初市种子公司借我的钱是市农业局拿去炒地的事实,另一封则承认了法院已为农业局查封了数千万元的财产。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的应证了农业局赢利千万元的事实;3、河源市农业局以种子公司名义发还部分职工的集资款本金和少得可怜的利息凭据。


而对我这样不是其单位和下属企业职工的被借款外来人,则采取赖账的方式。不得已,报告人只得诉诸法院,虽然受案的源城区人民法院在2011年判决支持了报告人的请求(本息一并支持了)但却只判决实际借我钱的农业局对我的借款只承担清算责任,不负责清偿责任。本人不服,依法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1、撤销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1)河城法民一初字第940号第2项判决,改为被上诉人河源市农业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但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却是对报告人的上诉请求莫名其妙的维持原判。这样一来,我的12万元就成了泡沫。详见附4的上诉状和附5的二审判决书。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中央三申五令,早在1984年中 共 中 央、国务院就颁布《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6年重申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规定领导干部子女、配偶不准利用干部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

可河源市农业局不但顶风公然经商炒地,最可恨的是经商炒地后个别领导自己得取了巨额利益,而对他人则连借款本金都不愿承担。这种见利忘利的作派实在连市侩都不如。实在败坏了国家机关的形象。据此,特向尊敬的您们呈上此报告,诚望能得到公正处理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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