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提交初审,对非正常上访做出严格规范
拟建立信访听证制度
深圳新闻网讯 作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新的立法计划项目,《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提交正在举行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初审,条例初稿在重视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非正常上访也做出了严格规范,并建立信访听证制度。
重大信访可举行听证会
条例初稿规定了信访专门机构的公布义务,即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时间等。
建立信访听证制度是立法的一大亮点。条例初稿专章规定了信访听证制度,明确了信访听证会举行的条件、程序、听证意见的处理等。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有较大影响的;信访人提出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经有权单位处理、复核单位复核后仍不服复核意见的;信访人提出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涉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等,可举行信访听证会。
自残式上访将受治安处罚
目前,少数人的非正常上访,使信访机构和国家机关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条例初稿特别强调有序信访,规定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化。
对信访过程中的禁止行为以及以信访为名从事的禁止行为,条例初稿做了细化规定,如:不得以实施暴力、自残、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相威胁,若违反规定,经劝阻无效的,信访机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
条例还拟规定:不得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不得使用令人恐惧或者厌恶的服装、道具;不得纠缠、侮辱、围攻、殴打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
信访专门机构将重新定位
目前,我国存在信访机构林立,各系统和部门的信访机构各自为政、职能交叉的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试图改变这种现象。
条例初稿对市、区信访专门机构进行了重新定位,将信访专门机构定位于本市的特设机构,而不仅是内部机构,市、区两级信访专门机构具有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信访工作的权力,并在此基础上理顺各类信访机构之间的关系,包括市、区专门信访机构之间的关系,专门信访机构与接访单位之间、接访单位与内设信访机构之间的关系。深圳晚报记者蔡志军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