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草案)》上月下旬首次在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作为今后前海立法中的“基本法”,条例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条例内容比较全面,基本涵盖了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营运等所有主要的方面,甚至包括其法制建设和社会建设方面;二是条例的规定大多比较原则,留有空间,需要通过有关专项条例或规章予以规范。
区别于其他地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独特之处,“深港合作和体制机制创新”被放在显著位置,并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来规定,在治理结构、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法治环境等各个章节都有相关具体规定。更为值得一提的是,为给前海的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环境,避免现行体制的干扰,条例草案规定,经前海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决定,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规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可以不适用于前海。而这一规定的用意,就是让前海可以根据改革创新的需要,清除一些制度性的障碍。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的其他财税政策。对于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市政府可以在财税制度框架下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
据悉,草案条例的全文今日在媒体全文披露,市民可于下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给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电子邮箱为szrd2011@163.com,或传真至0755—8200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