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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的权力究竟有多大?

2014-07-15 21:30:51 作者:下雨天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校长的权力究竟有多大?
厦门大学“特权食堂”风波再掀“治校”讨论

校长的权力究竟有多大?



因为一封举报信,厦门大学“火”了。

    7月8日,厦门大学会计系副教授谢灵一年前向该校校长朱崇实投诉学校教工饭堂“为校长搞特权”的“举报信”在网上热传。及后,朱崇实回应媒体说,该“举报信”说法不实,其个人不存在特殊待遇,同时学校相关学术道德委员会正在就谢灵早前被举报存在学术不端问题进行审慎调查。

    尽管当事人均已作出公开回应,但事件引起的针对校长“特权”的舆论风波,再次把校长官本位、校园行政化的“治校”“治学”等问题抛到风口浪尖。

    究竟,校长的权力有多大?

    ●南方日报记者 谢苗枫 实习生 陈琰

    校长被指“特权”就餐

    7月7日,媒体人@褚朝新发出一个“厦门大学女教授炮轰校长”的长微博,掀起了一场舆论狂潮。

    据了解,该微博缘起厦门大学副教授谢灵去年6月18日给该校校长朱崇实的一封公开信。信中称,“一天中午12时5分,她到教工餐厅吃饭,当时几乎没有什么好菜,但等到校长出现时,服务员马上端出丰盛的菜肴,第二天情况如出一辙”。

    这封给校长而一直未有得到回应的措辞激烈的公开信,没想到上周突然“被曝光”,几乎“秒占”了上周“舆情”。

    在谢灵获得不少网友“力撑”的翌日,厦大校长朱崇实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言辞也显愤怒。他表示,公开信指责的说法不实,其就餐并不规律,餐厅职工也不会提前知道其到餐时间,而且他每次都刷卡消费,并不存在特殊待遇,并称“他和厦大将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同时,朱崇实还指出,早前已有教师举报谢灵存在学术不端问题,据他了解,学校相关学术道德委员会正在就举报问题进行审慎调查。

    据悉,厦大教工食堂属于自助餐性质食堂,上菜一般按照一定时间分批次上菜,并不是饭菜吃完了就立刻补充饭菜。有个别受访教职工表示餐厅确有存在“校长来了特别加菜”的情况,“但这不是校长本人的问题,而是餐厅希望讨好领导”。

    10日晚上,谢灵针对朱崇实的话回应“欢迎这位985高校中唯一的法学博士校长拿起法律的武器跟我对簿公堂。我愿意为我说过的负责,到时候会拿出证据”。

    事件引发校长“权力”讨论

    事件的发酵让当事人乃至厦大都卷入了是非争论中,然而,从这场事隔一年的隔空喊话引申出来,社交网络已经不仅把矛头对着“朱校长”,而是聚焦在“校长的权力”上,以及其背后行政化、官本位的土壤。

    发端之初,@中青报曹林就“点评”:“高校行政化一点不逊官场,校长帝王化、教授民工化、青年教师奴隶化……教授应该牛,教授到哪都可当教授,但校长不行”。@李微敖也顺势爆料:“昨天,我与某在京高校及某部委的朋友聚餐,才知道有更过分的——他们有个教工食堂,副教授及以下的不能吃。”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也提出:“作为一校之长,主要负责行政权,不应干涉教育和学术事务,他怎么能代表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表态呢?”

    然而,作为一校之长,校长有什么权力?是一言独大?还是治校的权力受到束缚?

    记者了解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管理学校的职能从10年前开始转变,社会对学校管理的参与度逐步增加,这使学校集中了较多权力,而作为权力中心的校长,其权力过大还是过小的问题一直是当前学校管理转型过程中的热点话题。

    “在大多数学校中,校长的权力处于学校权力体系的最顶端,学校内部的其他行政权力来自于校长的授权,容易导致校长权力处于难以监督的情况”,一位网友指出,学校作为教育利益和教育资源的集中地,与社会进行着各种利益和资源的交换,校长作为学校的代言人,由于制度上并没有对这种权力交换体系进行明确规定,因而在各种交换中,校长的行为容易形成个人性质或小集团性质的交换,并缺少有效监督。

    “校长的权力远不是人们想象那么大。很多人认为校长权力大得不得了,但实际上不是这样的。”中国工程院院士、华中科技大学前校长李培根早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就举例,比如“社会上想,现在大学的学术问题是不是校长拍板?事实上不是这样的。我们的学术同样是由学术委员会、教授们起关键性的作用,院系也有院系学术委员会在起作用。”

    不少中小学校长也“吐槽”,实行校长负责制后,校长应该有机构设置权、人事管理权、经费使用权、教育教学管理权、校舍校产管理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办学校花每一分钱都要向教育部门打报告”,“就连校长出差也要获得批准才能成行”,还有全国统一的课时划定下,“校长连课程规划权都微乎其微”。

    监督日趋完备下的“放权”

    作为学校的家长以及独立事业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校长的权力究竟应该是什么?

    记者查阅发现我国有关管理法规对校长的权力没有直接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0条第2款规定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而在之前的第28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行使招生、人事、实施教育教学等九方面的权力。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有学者指出,国家对校长的权力没有明确界定,既容易导致校长在实践中权力过大,也容易导致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属校长的权力的随意干预。“因此对校长的权力作出明确规定已经刻不容缓。”

    事实上,如何在有效监督和制衡下,更好地发挥校长的治校权力,教育部及不少高校都已经在探索。

    2011年底,我国首次面向海内外公开选拔两所直属高校——东北师范大学和西南财经大学的校长,教育部明确要求,“熟悉高等教育规律,有较丰富的办学治校经验”是必要条件。

    几乎同一时间,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退出“学术道德委员会”引发关注。有评论认为,此举打破我国高校以行政为中心,校长、处长、院长几乎掌握学校的所有学术与公共资源,普通教授、教师却处于弱势位置的尴尬现状。

    而作为教育部大学内部结构治理的试点高校之一,复旦大学就提出:“学术领域的事务要交给各类学术组织去审议、评定;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各类群团组织的意见,提交教代会审议和通过;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要充分听取各类咨询机构的意见;学校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决策举措,要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加强与各党派各团体各组织的协商,着力构建一个科学民主的决策体系。”

    广东某省一级中学校长也坦言,尽管目前校长权力的界定并未完全明确,但在实际中,校长的权力是在监督日趋完备、制衡日趋强化的背景下推进学校工作的,“在学校内部权力结构设计过程中,实现的是一种扁平结构,其核心点就是要使管理者能够直接面对师生。”他举例说,比如职代会,学校重大的人、财、物都必须经过职代会,同时我们还成立学生和家长委员会,选代表参与我们行政会的研究;校务公开;职代会对校长任职述职评议等,都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校长就是一种社会职业,一个岗位,需要遵循所有职业都应遵循的规则,而不应具有任何特权”,该校长说,有效的监督才能形成有效率治校,才能更好地培养国家的下一代。

关键词:校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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